(2014)鄂秭归执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邓兴刚与谭本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兴刚,谭本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执字第00566号申请执行人邓兴刚。被执行人谭本介。申请执行人邓兴刚据以申请执行的秭归县人民法院(2012)鄂秭归民初字第00797号民事调解书载明,谭本介欠邓兴刚14200元,谭本介定于2012年12月12日前偿还10100元。自调解书生效后,谭本介没有按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邓兴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谭本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本介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给付邓兴刚欠款10100元,现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谭本介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秭归执字第0056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玉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卫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