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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朱桐宸、朱伟忠、曾美球与杨志杰、杨镇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桐宸,朱伟忠,曾美球,杨志杰,杨镇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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