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民初字第0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2495号原告杨某某,女,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某某,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毛 龙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