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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民初字第0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2495号原告杨某某,女,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某某,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毛 龙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