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5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朗普生电子有限公司、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朗普生电子有限公司,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史华锋,陈利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814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戎飞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旭强,浙江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琳君,浙江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朗普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利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崔登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史华锋,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利珍,系宁波朗普生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执民字第5814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宁波朗普生电子有限公司、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史华锋、陈利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波朗普生电子有限公司、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史华锋、陈利珍应归还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10752500元,并承担诉讼费81860元,执行费78153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朗普生电子有限公司、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史华锋、陈利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慈执民字第58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俞 朝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