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执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张聿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聿亮,张志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桓执字第1063号申请执行人:张聿亮。被执行人:张志永。张聿亮与张志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志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聿亮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巩曰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