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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马志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马志辉,谷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址平乡县丰州镇中华路。法定代表人程彩霞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马志辉,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被执行人谷立娟,女,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马志辉、谷立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2月4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谷立娟在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义町信用社个人帐户的存款27000元。现二被执行人马志辉、谷立娟已与申请执行人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谷立娟在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义町信用社个人账户存款27000元(贰万柒仟元)整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黎丽审判员  李朝国审判员  黄孟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利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