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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香兰与赵保勇、马彦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兰,赵保勇,马彦宽,贾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02号原告王香兰,农民,住大名县。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保勇,农民,住大名县。被告马彦宽,农民,住大名县。被告贾淑芳,农民,住大名县。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香兰与被告赵保勇、马彦宽、贾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香兰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香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香兰负担。审 判 长  孟昭立审 判 员  杨静霞人民陪审员  朱洪波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