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香兰与赵保勇、马彦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兰,赵保勇,马彦宽,贾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02号原告王香兰,农民,住大名县。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保勇,农民,住大名县。被告马彦宽,农民,住大名县。被告贾淑芳,农民,住大名县。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香兰与被告赵保勇、马彦宽、贾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香兰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香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香兰负担。审 判 长 孟昭立审 判 员 杨静霞人民陪审员 朱洪波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