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连亚英与许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亚英,许华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783号原告连亚英。被告许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亚英与被告许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亚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连亚英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亚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亚英负担。审判员  XX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吴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