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新银港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创业街楚天汇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新银港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创业街楚天汇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195号原告:武汉市新银港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创业街楚天汇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新银港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创业街楚天汇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新银港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新银港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新银港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90元,减半收取66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市新银港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加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姿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