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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广州番禺柏高展览制作有限公司与广东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2014民二初29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番禺柏高展览制作有限公司,广东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298号原告广州番禺柏高展览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简培灵,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宇雄,广东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红超,广东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徐自文,总裁。被告广东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何立新。上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禺柏高展览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番禺柏高展览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番禺柏高展览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晓建人民陪审员  区洁芳人民陪审员  何伟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莫晓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