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广州番禺柏高展览制作有限公司与广东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2014民二初29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番禺柏高展览制作有限公司,广东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298号原告广州番禺柏高展览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简培灵,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宇雄,广东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红超,广东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徐自文,总裁。被告广东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何立新。上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禺柏高展览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番禺柏高展览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番禺柏高展览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晓建人民陪审员 区洁芳人民陪审员 何伟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莫晓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