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新民初字第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芦正军与谢昌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正军,谢昌卫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0076号原告芦正军。委托代理人蔡晓霞、曹俊羽,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昌卫。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正军诉被告谢昌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芦正军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正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芦正军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琍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