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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新民初字第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芦正军与谢昌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正军,谢昌卫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0076号原告芦正军。委托代理人蔡晓霞、曹俊羽,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昌卫。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正军诉被告谢昌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芦正军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正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芦正军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琍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