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朱甲与蒋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甲,蒋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甲。委托代理人金晓敏,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甲。委托代理人蒋乙。上诉人朱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朱甲、蒋甲于2008年自行相识恋爱,于2009年11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4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朱乙。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孩子出生后,蒋甲与朱甲母亲在照顾孩子的问题上产生口角,此后婆媳矛盾逐步加深,甚至扩大为家庭矛盾,并多次发生肢体冲突。2014年4月,朱甲及其父母从家中搬出,在外居住至今。2014年5月,朱甲曾经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现朱甲再次起诉,要求与蒋甲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较好。孩子出生后,生活压力变大,家庭事务增多,共同居住的两代人之间难免会有摩擦,面对此情况,双方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均没有妥善处理,而是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发泄不满,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孩子尚且年幼,双方作为父母,应当以身作则,为其提供一个和美的家庭环境,以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如果双方均能理性、宽容地对待彼此,相信双方的感情是可以得到改善的。现双方的经济状况、居住条件均不宽裕,蒋甲表示在离婚后居住问题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可继续沟通,以修复夫妻关系,故对朱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甲要求与被告蒋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朱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蒋甲一直有不正常的夜生活和酗酒恶习,屡次致双方产生矛盾,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蒋甲无正常工作,对孩子不闻不问。蒋甲不同意离婚的理由仅是离婚后的居住问题无法解决,并不是有希望和好的意向。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由朱甲抚养,蒋甲每月支付人民币800元抚养费至其18岁成年止。被上诉人蒋甲辩称:原审判决正确,不同意离婚。故不同意朱甲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朱甲表示其与蒋甲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蒋甲离婚。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朱甲、蒋甲的夫妻感情可通过继续沟通以修复双方关系的认定,对朱甲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双方应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为进一步改善夫妻关系、消除隔阂而共同努力,来维护家庭的完整。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朱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松审判员 顾继红审判员 虞恒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