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李志伟与徐文滨、何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伟,徐文滨,何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2362号原告李志伟。被告徐文滨。被告何梅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伟诉被告徐文滨、何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24日按照原告向本院出具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原告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李志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志伟负担。审 判 长 熊 叶人民陪审员 堵盘华人民陪审员 徐伟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闵 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