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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诉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安庆市大观区菱湖街道办事处与郑千翠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大观区菱湖街道办事处,郑千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诉保字第00105号申请人:安庆市大观区菱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申请人:郑千翠,女,汉族,1966年6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申请人安庆市大观区菱湖街道办事处因不当得利纠纷,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千翠银行存款17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市大观区菱湖街道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郑千翠银行存款17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中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凡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