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雷渊利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渊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518号罪犯雷渊利,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4日作出(2006)长中刑二初字第00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渊利犯受贿、挪用公款、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雷渊利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份25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二终字第011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雷渊利犯受贿、挪用公款、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二万元。刑期自2005年6月18日至2025年6月1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2月10日、2011年5月30日以及2012年12月27日分别作出(2010)长中刑执字第2002号、(2011)长中刑执字第3761号、(2013)长中刑执字第0101号刑事裁定,对其共计减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1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5年2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了解到罪犯雷渊利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能端正学习态度,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省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的现身忏悔活动,多次获得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总结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考核审批表等此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渊利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警示教育活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渊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