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明光与杨艳华、刘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明光;杨艳华;刘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980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光。被执行人杨艳华。被执行人刘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光与被执行人杨艳华、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民三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