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4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史秋萍与张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秋萍,张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436-2号原告史秋萍,女,1973年9月7日生,汉族。被告张晓丽,女,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秋萍诉被告张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张晓丽已将欠款返还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晓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二十元,减半收取一千八百一十元,由原告史秋萍负担。审判员 田淑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