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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二初字第4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史秋萍与张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秋萍,张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436-2号原告史秋萍,女,1973年9月7日生,汉族。被告张晓丽,女,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秋萍诉被告张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张晓丽已将欠款返还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晓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二十元,减半收取一千八百一十元,由原告史秋萍负担。审判员  田淑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