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执字第1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邓治平与涟源市西溪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邓某某;涟源市某某合作社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1057-1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195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某某路某某宿舍。被执行人涟源市某某合作社,住涟源市某某镇某某村。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男,该社社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涟民一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涟源市某某合作社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涟源市某某合作社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如下义务:一、给付申请执行人邓某某股金1万元,红利0.36万元,合计1.36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受理费70元、申请执行费105元。但被执行人涟源市某某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涟源市某某合作社在银行的扶持资金专户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光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