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商初字第1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州市金凯源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同盛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金凯源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同盛建材有限公司,马俊杰,马厚民,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海莲,游爱华,张军霞,马军,孙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1020-2号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组织机构代码57936902-5。法定代表人褚玉国委托代理人许路君委托代理人段学勇被告青州市金凯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中都财富广场2-913号。法定代表人张海莲被告山东同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昭德南路4555号。组织机构代码77205507-9。法定代表人马俊杰,被告马俊杰被告马厚民被告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2378号。法定代表人马军被告张海莲被告游爱华被告张军霞被告马军被告孙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州市金凯源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同盛建材有限公司、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海莲、游爱华、张军霞、马俊杰、马厚民、马军、孙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8月1日制作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8月4日冻结了被告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中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00000元。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对上述工程款继续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中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想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安平人民陪审员 冀洪昌人民陪审员 范孝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郇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