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立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门市中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中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监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景丽,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少波,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市中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耀贤,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门市中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江中法民二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建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存在明显错误。二期工程尚有86台联网主机和7″数字终端没有安装,不是69台;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以及《竣工验收申请表》等均可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除前述设备没有安装外,尚有周界防范子系统中的红外对射、报警主机未连防拆、报警主机CCC证书未提供、电源未配置UPS。特别是小区公共广播系统、家居安防系统等都没有做;双方至今尚没有对二期工程最终结算,原判决仅根据合同约定的造价就错误认定合同结算为1524000元。一期工程至今尚有24台对讲分机没有安装,虽然双方有结算,但并不能免除中安公司应当完成的合同义务。(二)二期工程中尚有多个子系统没有完成,申请人依合同约定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进度款,且被申请人也从来没有向申请人提出过支付进度款的申请。在根本不具备付款条件的情况下,判令申请人支付除未安装的设备以外的全部工程款和承担违约责任,明显错误。(三)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出现有竣工验收手续实际上是申请人为了预售使用样板房配合被申请人办理的,并非真正完成全部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交货的事实已经客观存在,作为被申请人应当就延迟竣工属于申请人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原判决认定申请人延迟支付工程款导致申请人迟延竣工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据此请求:撤销(2014)江法民二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二期工程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共计143540.7元(按照暂时统计的逾期交货的货值574162.88,每日1‰,自约定的完工日期第二日开始即2009年7月1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13年12月31日,因超过迟交货物总价25%,按照25%计算);判令被申请人承担逾期竣工给申请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判令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建泰公司和中安公司签订的圭峰花园一、二期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中安公司已基本完成一期工程,该司将最后24台对讲机运送至圭峰花园物业管理处准备安装,但由于建泰公司的原因未能及时安装,而且上述24台对讲分机是否安装并不影响一期工程的整体使用;从公平角度考虑,鉴于该部分分机尚未安装,其工程款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二期工程曾历经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公安部安全和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江门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及双方当事人组织的多次验收均合格,且明确除纯IP联网尊贵型数字社区系统外其他子系统和增加工程已完工。上述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多年,早已超过约定保修期。建泰公司拖欠一期和二期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建泰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的,每拖延一日按照应付货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利息,中安公司要求建泰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利息,其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在建泰公司违约在先的情况下,中安公司没有继续安装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建泰公司主张中安公司逾期完工违约,本院不予采纳;建泰公司要求中安公司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金、经济损失及返还工程款等诉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建泰公司的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煜文审判员 陈汉锡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