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09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陶卫兵与李健、郑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卫兵,李健,郑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970-1号原告:陶卫兵,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张玉文,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玮,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健,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郑冰,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卫兵与被告李健、郑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陶卫兵的申请,本院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0970号民事裁定书后对李健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62×××40账户予以冻结80000元银行存款(实际冻结106.78元)并对李健名下坐落于合肥市XX路XX号XX幢XX室予以查封,另对担保人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现原告申请撤诉并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认为,原告陶卫兵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李健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62×××40账户存款8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李健名下,坐落于合肥市XX路XX号XX幢XX室房产(合庐XX9)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陶卫兵名下,坐落于合肥市XX区XX路XX号XX苑XX期XX座XX(产权证号:合庐**)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