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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诉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赵必祥与铜陵县隆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必祥,铜陵县隆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诉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赵必祥,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鲍克群,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铜陵县隆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广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赵必祥与铜陵县隆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铜陵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铜陵仲裁委员会向本院发送提请财产保全函,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铜国用(2011)第086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申请人铜陵县隆鑫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铜国用(2011)第086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 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章锦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