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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立民终字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雷医铭起诉淮阳县教育体育局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及赔偿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医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立民终字5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雷医铭(又名雷邦枚),男,汉族,生于1944年10月21日。河南省淮阳县。上诉人雷医铭起诉淮阳县教育体育局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及赔偿一案,不服(2014)淮民不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结。原审裁定认为,雷医铭的陈述及诉讼请求,是要求淮阳县教育体育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及赔偿事项。此类问题应由有关政策调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对雷医铭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雷医铭称,其与淮阳县教育体育局之间属于劳动争议问题,其取得有教师资格认定证书,但淮阳县教体局未给其办理教师转正手续。上诉人认为淮阳县教育体育局应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给予经济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雷医铭要求淮阳县教育体育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及赔偿的诉讼请求,已经淮阳县人民法院(2013)淮民不字第2号民事裁定和本院(2013)周立民终字第118号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立民申字第00110号民事裁定,驳回了雷邦枚的再审申请。上诉人雷医铭要求淮阳县教育体育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及赔偿的诉讼请求,此类问题应由有关政策调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新建审判员  张 萌审判员  付广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