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850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0)开民一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春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