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郝某某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09-1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系刘某某之子。被申请人郝某某,男,汉族,陕GCP1**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0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郝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并提供现金10000元作为担保。为防止对被申请人郝某某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郝某某驾驶的陕GCP1**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审 判 长 李小杰审 判 员 李 璐代理审判员 向千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汤琛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