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吴菲菲与盛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菲菲,盛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吴菲菲。被告盛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菲菲与被告盛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菲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银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