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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吴菲菲与盛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菲菲,盛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吴菲菲。被告盛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菲菲与被告盛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菲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银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