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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建元与吕国元与海南全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元,吕国元,海南全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18-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元。被执行人吕国元。被执行人海南全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飞,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建元与被执行人吕国元、海南全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维持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一、限被告海南全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建元支付劳务工资348812元;二、被告吕国元对被告海南全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陈建元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建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以(2015)龙执字第318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南全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金贸支行帐号22010XXXXX内存款348812元。因本案已执行完毕,应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全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金贸支行帐号22010XXXXX内存款34881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健雄审 判 员  许达海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邢海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