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锡林郭勒盟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锡林郭勒盟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商初字第52号原告锡林郭勒盟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团结大街西段2号。法定代表人刘跃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俊彪,内蒙古睿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建国,锡林郭勒盟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英金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陆文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文忠,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逸园小区19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于连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慧仙,内蒙古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锡林郭勒盟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在赤峰市松山区法院尚未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乌日娜审 判 员 臧植辉人民陪审员 张耀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依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