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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经平民初字第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姚圣伟与王保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圣伟,王保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经平民初字第0111号原告姚圣伟。被告王保坤。委托代理人张小金,镇江新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圣伟与被告王保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圣伟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保坤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圣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圣伟撤回对被告王保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圣伟负担。审 判 长  杨 柳人民陪审员  殷荣春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严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