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民初字第0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01642号原告徐某,女,汉族,1966年9月2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陈某,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审判长 程 瑜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肖雪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