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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太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X与吕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王X。被执行人:吕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的(2014)辽阳太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书,于2014年12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吕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X在银行内的存款254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杰审 判 员  孙宇助理审判员  胡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