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太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X与吕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王X。被执行人:吕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的(2014)辽阳太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书,于2014年12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吕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X在银行内的存款254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杰审 判 员 孙宇助理审判员 胡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