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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红霞与舒仁祥、李安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霞,舒仁祥,李安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00058号原告:王红霞,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告:舒仁祥,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告:李安顺,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横渡镇河西村桃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霞与被告舒仁祥、李安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霞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红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之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之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红霞负担。审判员  刘小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