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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行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杭州艾尼路斯照明有限公司与福建圣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艾尼路斯照明有限公司,福建圣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艾尼路斯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高虹镇(工业园区)扬山路35号。被执行人福建圣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洪国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艾尼路斯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圣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泰民初字第959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总额为人民币505801.53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9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狮审判员  黄勇忠审判员  戴坤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