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开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李小妹与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540号原告:李小妹。委托代理人:武明奇,东营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伊善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玉峰,浙江大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妹诉被告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妹以与被告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妹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小妹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天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