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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关于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路文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路文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78号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汽配路庄周小区北门东3#-8#,机构代码:69281324-7。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华,系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文杨,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路文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素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09年11月1日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琼海鸿信房地产开发公司蒙城分公司签订蒙城一中学府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暂定4年,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止。合同期满,业主委员会仍未成立,本合同有效,直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与业主大会所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然终止。合同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元向物业公司交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原告于2013年8月23日获得物业服务的贰级资质。被告路文杨系蒙城县一中学府3#楼1单元602室业主,房屋面积为113.95平方米。本案原告与琼海鸿信房地产开发公司蒙城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居住蒙城一中学府的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合法有效。2011年5月17日被告路文杨与原告签订蒙城一中学府业主手册。故对被告收取物业费应从2011年5月17日开始计算。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费用已支付。经计算,该期间路文杨物业费为113.95×0.3元×30=1025.55元。因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逾期违约金应按所欠物业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路文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025.55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月按应交物业费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素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