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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韩立春与雷小强、卿召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立春,雷小强,卿召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103号原告:韩立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曹燕,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俊倩,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小强,男,汉族。被告:卿召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立春诉被告雷小强、卿召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立春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立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立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计189元,由原告韩立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