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关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焦祥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焦祥忠;贵州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关岭项目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关执字第41号 申请执行人焦祥忠。 被执行人贵州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秋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关岭项目部。 负责人杨光,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关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关岭项目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焦祥忠支付人民币200000.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3517.50元、执行费29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206417.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桂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