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秀平与郭文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平,郭文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平被执行人郭文青关于李秀平与郭文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下郭文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的存款,暂停支付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俊杰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高斌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