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8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号**号楼*层****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子芳(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号华星时代广场*楼**层**************号房。法定代表人:吴根良,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昕羽(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法务。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号戊楼****室。法定代表人:秦琼。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为与被告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爆米花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土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素哲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视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爆米花公司、全土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乐视网公司诉称,其享有影视作品《一夜未了情》(又名:《爱·不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其发现被告爆米花公司、全土豆公司未经其合法授权,在两者共同经营的平台baomihua.union.tudou.com上提供该影视作品的非法在线播放。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该影视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其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对影视作品《一夜未了情》在其共同经营的平台baomihua.union.tudou.com网站上的在线播放服务;2.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乐视网公司确认baomihua.union.tudou.com网站上已无涉案作品,故撤回其第1项诉讼请求。两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乐视网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音像制品。2、公映许可证[(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616号公证书]。3、片名更名批复[(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617号公证书]。4、版权声明书[(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619号公证书]。5、授权书[(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618号公证书]。6、授权书[(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620号公证书]7、(2013)海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7642号民事判决书。证据1-7,证明原告乐视网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相应著作权权利。8、(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858号公证书,证明两被告侵犯了原告乐视网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9、涉案作品收视率和影响力的新闻报道(网页打印件),证明原告乐视网公司的损失。10、(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两被告共同侵权。两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乐视网公司提交的证据1-8、10,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9,因系打印件,本院不予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涉案作品由亚太华影(北京)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利达永信电子有限公司联合出品。2010年9月27日,亚太华影(北京)影业有限公司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及转授权独占性授予了北京东亚龙视广告有限公司,授权使用期限自大陆地区院线首次上映日(2011年7月15)后两周起伍拾年,独占专有维权的权利期限自公映许可证颁发之日(2011年5月6日)起至授权期限届满为止。同日,北京东亚龙视广告有限公司将其取得的上述权利授予了原告乐视网公司,授权期限同上。2011年5月27日,北京利达永信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对于北京东亚龙视广告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的相关版权“已经或者将要作出之转让、任何授权行为,均表示授权、同意并确认。”2012年4月1日,被告全土豆公司(甲方)与被告爆米花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其中约定:甲方为乙方视频内容合作伙伴,乙方负责将甲方授权其播放的视频内容通过乙方平台展现和推广,甲方将可授权版权内容以及用户自主上传内容通过API的方式输出给乙方,甲方为此提供服务器带宽成本以及技术服务;甲方以API输出的方式向乙方提供所有可授权版权内容以及用户自主上传内容,甲方输出内容需保留土豆网水印,乙方不得使用任何技术调整、改变甲方传输给乙方的节目内容;甲方可以基于自有SWF播放器广告投放系统,在SWF播放器内投放广告,自主运营,不与乙方分成,甲方提供的视频内广告归甲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前贴片广告、后贴片广告、角标广告、暂停广告、缓冲广告等,甲方提供的视频外部广告归乙方所有;甲方为乙方开放三级域名作为甲方视频内容在乙方平台播放的专属地址,即baomihua.union.tudou.com;乙方负责将甲方提供的内容在乙方平台进行推广及展示,乙方推广的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网站内的电影、电视剧、动漫,综艺频道;乙方不得编辑、剪辑或使用任何方式改变甲方的授权节目,若甲方提供的节目内容涉及违反法律法规或有任何权利人或第三方向乙方主张其对于授权节目的权利,乙方应收悉相关通知或要求后2小时内通知甲方,若甲方的授权内容存在权利瑕疵,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2012年6月28日,原告乐视网公司与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对其打开网页拷屏、录像保存相关内容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同年6月28日至7月3日,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梦在该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操作,进入www.pomoho.com网站,可搜索到涉案作品并在线播放,该播放网址为baomihua.union.tudou.com,播放页面右下角显示“土豆网tudou.com”字样。2012年7月19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858号公证书,并载明此公证操作过程,以及在两名公证人员监督下现场操作取得的word文档(1775页),经该处工作人员刻录至光盘一式三套,加封后一套留存该处,两套交由申请人自行保管。经当庭播放(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858号公证书所附光盘,其中包含了涉案作品的视频内容,经比对为一致。另查明,www.pomoho.com网站系被告爆米花公司经营所有;土豆网(www.tudou.com)系被告全土豆公司经营所有。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两被告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双方合作的专属网址baomihua.union.tudou.com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且原告乐视网公司提供的(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858号公证书显示在涉案作品的播放页面有“土豆网”等信息。因此,本院认定两被告侵犯了原告乐视网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因涉案网站已无涉案作品,原告乐视网公司撤回其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的请求,因原告乐视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两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涉案网站的影响力;现有证据证明两被告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两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4元;由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4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素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