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执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刘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2074号申请人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时尚西路19号万通新城2号楼。法定代表人柏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静,女,1982年11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执行人刘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2013)红民初字第4227号民事判决书,现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静应履行给付申请人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12793.42元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2793.42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2793.42元。经查,现被执行人刘静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红民初字第4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伊德普审 判 员 邵玉海代理审判员 张礼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佟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