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执字第2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彬与李伟、杜洪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彬,李伟,杜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诸执字第2554号申请执行人王彬。被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杜洪娟,申请执行人王彬与被执行人李伟、杜洪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052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1日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执行员 王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