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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2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钟某甲与钟某乙,钟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474号原告钟某甲。被告钟某乙。被告钟某丙。本院审理原告钟某甲诉被告钟某乙、钟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甲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钟某甲负担。审判员  罗春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边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