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2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钟某甲与钟某乙,钟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474号原告钟某甲。被告钟某乙。被告钟某丙。本院审理原告钟某甲诉被告钟某乙、钟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甲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钟某甲负担。审判员 罗春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边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