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周大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大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51号罪犯周大渊(曾用名:周天真、周天渊,绰号“猫”),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宁德市人,汉族,初识字,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宁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7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判决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4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2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3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大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减刑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考核分5.5分;2011年11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23.6分;2012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大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服刑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大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