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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与刘众昌、闫秀华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刘众昌,闫秀华,刘厚昌,刘洪玲,刘林昌,杨在美,刘良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94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度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众昌。被执行人:闫秀华。被执行人:刘厚昌。被执行人:刘洪玲。被执行人:刘林昌。被执行人:杨在美。被执行人:刘良昌。申请执行人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刘众昌、闫秀华、刘厚昌、刘洪玲、刘林昌、杨在美、刘良昌追偿权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4)奎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4)奎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