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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黄金雄犯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237号罪犯黄金雄,男,1969年2月8日出生,台湾省花莲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9日作出(2006)厦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464号刑事裁定,改判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共同退赔款共计人民币2647999.79元,其刑期自2004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该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黄金雄于2006年12月2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莆刑执字第149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又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4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04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本院又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285号刑事裁定不予减刑。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黄金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共同退赔款共计人民币2647999.79元,其累计仅履行罚金人民币35000元,退赔款人民币19080元,履行数额低,悔罪表现一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金雄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