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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杨源茂、杨源芳等与杨原民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源茂,杨源芳,杨源山,杨源伟,刘瑛,杨玉青,杨玉梅,杨玉娟,杨原民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1975号原告杨源茂,男,193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邵军,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源芳,男,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邵军,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源山,男,194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邵军,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源伟,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邵军,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瑛,女,194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邵军,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玉青,女,194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邵军,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玉梅,女,193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委托代理人邵军,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玉娟,女,195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金凤区。委托代理人邵军,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原民,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丁建华,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源茂、杨源芳、杨源山、杨源伟、刘瑛、杨玉青、杨玉梅、杨玉娟与被告杨源民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源茂、杨源芳、杨源山、杨源伟、刘瑛、杨玉青、杨玉梅、杨玉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50元,减半收取8575元,由原告杨源茂、杨源芳、杨源山、杨源伟、刘瑛、杨玉青、杨玉梅、杨玉娟负担。审 判 长  李海波人民陪审员  李素霞人民陪审员  孙秀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博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