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刑初字第3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天恩、张辉煌、张某甲、张旋、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恩,张辉煌,张某甲,张旋,张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晋刑初字第3466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天恩(又名张天温),农民,住晋江市。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4月7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及同年11月12日分别被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后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11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张辉煌,农民,住晋江市。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0月28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1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及同年11月12日分别被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后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11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农民,住晋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及同年11月12日分别被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11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旋,农民,住晋江市。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2月13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11月7日分别被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后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11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农民,住晋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11月12日分别被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11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14)3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天恩、张辉煌、张某甲、张旋、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志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天恩、张辉煌、张某甲、张旋、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张天恩、张辉煌伙同张德沂(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张德沂提供的位于晋江市西园街道砌田社区锦兴造纸公司污水池旁边一简易搭盖的棚子内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等赌具,组织陈乌思、黄凤娇、张天勇、陈玉亚、张子鸡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进行下注赌博,从中非法获利。期间,雇佣被告人张某甲负责现场管理、抽水、发牌,雇佣张旋、张某乙为赌场望风。2014年4月8日,警方查获该赌场,抓获涉赌人员陈尖委、陈乌思、黄凤娇、张天勇、陈玉亚、张子鸡等人并查扣赌资人民币11.73万元及扑克牌2副。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张天恩、张辉煌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并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1万元、1.28万元;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提供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天恩、张辉煌、张某甲、张旋、张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旋、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张天恩、张辉煌、张某甲、张旋、张某乙均承认指控属实,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张天恩、张辉煌伙同张德沂(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张德沂提供的位于晋江市西园街道砌田社区锦兴造纸公司污水池旁边一简易搭盖的棚子内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等赌具,组织陈乌思、黄凤娇、张天勇、陈玉亚、张子鸡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进行下注赌博,从中非法获利。期间,雇佣被告人张某甲负责现场管理、抽水、发牌,雇佣张旋、张某乙为赌场望风。2014年4月8日,警方查获该赌场,抓获涉赌人员陈尖委、陈乌思、黄凤娇、张天勇、陈玉亚、张子鸡等人并查扣赌资人民币11.73万元及扑克牌2副。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张天恩、张辉煌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并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1万元、1.28万元;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查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陈乌思、柯孙鹏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8日,其与陈尖委、黄凤娇、张天勇、陈玉亚、张子鸡等人在晋江市西园街道砌田社区锦兴造纸公司污水池旁边一简易搭盖的棚子内赌博时被警方查获,警方查扣赌资人民币11.73万元及扑克牌2副。其先后到过该赌场赌博3次。该赌场是张德沂、张天恩、张辉煌开设,张旋、张某乙负责望风,张某甲负责管理抽水等。2.证人张凝华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8日,其与陈尖委、陈乌思、黄凤娇、张天勇、陈玉亚、张子鸡等人在晋江市西园街道砌田社区锦兴造纸公司污水池旁边一简易搭盖的棚子内赌博时被警方查获,警方查扣赌资人民币11.73万元及扑克牌2副。其先后到过该赌场赌博二三次。该赌场是张德沂、张天恩、张辉煌、“英啊”等开设,张旋、张某乙负责望风,张某甲负责管理赌具、更换扑克、抽水等。3.证人邱宗勇、张子鸡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8日,其与陈尖委、陈乌思、黄凤娇、张天勇、陈玉亚等30多人在晋江市西园街道砌田社区锦兴造纸公司污水池旁边一简易搭盖的棚子内赌博时被警方查获,当场被抓14人,警方查扣赌资人民币11.73万元及扑克牌2副。其先后到过该赌场赌博2次。该赌场是张德沂开设,张某甲负责管理赌具、更换扑克、抽水等。4.证人张天勇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8日,其与陈尖委、陈乌思、黄凤娇、陈玉亚、张子鸡等人在晋江市西园街道砌田社区锦兴造纸公司污水池旁边一简易搭盖的棚子内赌博时被警方查获,当场被抓14人,警方查扣赌资人民币11.73万元及扑克牌2副。其先后到过该赌场赌博2次。该赌场开设在张德沂经营的造纸厂里,张德沂是不是档主不清楚,张旋、张某乙及“新啊”负责望风,张某甲负责管理赌具、更换扑克、抽水等。5.证人邹军昌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8日,其与陈尖委、陈乌思、黄凤娇、陈玉亚、张子鸡等人在晋江市西园街道砌田社区锦兴造纸公司污水池旁边一简易搭盖的棚子内赌博时被警方查获,当场被抓14人,警方查扣赌资人民币11.73万元及扑克牌2副。其先后到过该赌场赌博2次。该赌场开设在张德沂经营的造纸厂里,张德沂是不是档主不清楚,张旋负责望风,张某甲负责管理赌具、更换扑克、抽水等。6.证人柯德海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8日,其与陈尖委、陈乌思、黄凤娇、陈玉亚、张子鸡等人在晋江市西园街道砌田社区锦兴造纸公司污水池旁边一简易搭盖的棚子内赌博时被警方查获,当场被抓14人,警方查扣赌资人民币11.73万元及扑克牌2副。其先后到过该赌场赌博2次。该赌场开设在张德沂经营的造纸厂里,张天恩、张辉煌是档主,张德沂是不是档主不清楚,但场地是张德沂的,张旋负责望风,张某甲负责管理赌具、更换扑克、抽水等。7.证人许尖委、黄凤娇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8日,其与陈乌思、陈玉亚、张子鸡等人在晋江市西园街道砌田社区锦兴造纸公司污水池旁边一简易搭盖的棚子内赌博时被警方查获,当场被抓14人,警方查扣赌资人民币11.73万元及扑克牌2副。其先后到过该赌场赌博2次。该赌场开设在张德沂经营的造纸厂里,张辉煌是档主,张德沂是不是档主不清楚,但场地是张德沂的,张旋负责望风,张某甲负责管理赌具、更换扑克、抽水等。8.证人张玉帛、陈玉亚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其与陈尖委、陈乌思、黄凤娇、张子鸡等人在晋江市西园街道砌田社区锦兴造纸公司污水池旁边一简易搭盖的棚子内赌博时被警方查获,当场被抓14人,警方查扣赌资人民币11.73万元及扑克牌2副。9.证人陈梅清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其与陈尖委、陈乌思、黄凤娇、陈玉亚、张子鸡等人在晋江市西园街道砌田社区锦兴造纸公司污水池旁边一简易搭盖的棚子内赌博时被警方查获,当场被抓14人,警方查扣赌资人民币11.73万元及扑克牌2副。其先后到该赌场参赌3次。10.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晋江市西园街道砌田社区锦兴造纸公司污水池旁边一简易搭盖的棚子内就是本案赌场的地点,案发时日公安机关在上述赌场查获14名参赌人员并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11.73万元及扑克牌2副。11.晋江市公安局有关破案及抓获案犯经过的报告文件、投案证明材料、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公安行政处罚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工作说明等书证,证实案件的查破及案犯归案经过、被告人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及部分被告人的犯罪前科情况、其他涉案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情况等。12.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罚款收据证明警方查扣涉案赌资人民币11.73万元及扑克牌2副及被告人张天恩、张辉煌退出非法得利情况。13.被告人张天恩、张辉煌、张某甲、张旋、张某乙对被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并相互指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天恩、张辉煌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等而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张某甲、张旋、张某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受雇从事赌场管理、望风等帮助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天恩、张辉煌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甲、张旋、张某乙均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张天恩、张辉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故意犯罪,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但其犯罪后均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均是自首,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均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是从犯,且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天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辉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张某乙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六、查扣在案的赌资人民币11.73万元、赌具扑克牌2副以及被告人张天恩、张辉煌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1万元、1.28万元(均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刘向阳审 判 员 阮 芳人民陪审员 陈国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东辉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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