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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棣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月华、李维柱与无棣县车王镇大李邢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月华,李维柱,无棣县车王镇大李邢王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棣执字第684号申请人李月华。申请人李维柱。被执行人无棣县车王镇大李邢王庄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月华、李维柱与被执行人无棣县大李邢王庄村委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04000元,已执行64182.95元,未执行39817.05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海连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