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终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武春喜、赵新杰与管鲜艳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3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春喜。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新杰。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维蓉,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鲜艳。上诉人武春喜、赵新杰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335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武春喜、赵新杰起诉要求管鲜艳给付店面转让金等115600元,但一、二审诉讼期间,其二人均未向人民法院提供管鲜艳的身份信息,以致被告不能明确,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二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武春喜、赵新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斌代理审判员 刘 媛代理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婉璐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