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与谢忠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谢忠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55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地址:浙江省开化县桐村镇鲁家坞村。诉讼代表人:丰红晓。委托代理人:方秋燕,(身份号码:330824198707201920)。被告:谢忠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珍与被告谢忠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撤回对被告谢忠清的起诉。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舒诗晗 更多数据: